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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姬爱英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爱英,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姬爱英。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原告姬爱英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爱英于2011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09)丛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姬爱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2日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1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爱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爱英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9元,由原告姬爱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冀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