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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事好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隋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事好物业有限公司,隋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沈阳万事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兰英,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万事好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隋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白晓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隋兰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953元及滞纳金283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号雷明雅阁小区业主(建筑面积为84.09平方米)。2008年9月25日原告与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即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合同约定交费期限按每半年一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份、五月份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同时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至2011年9月31日止,2011年3月28日建设单位与原告又签订延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协议书,约定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13年9月30日止。原告自被告入住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共欠物业费2018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1953元及滞纳金28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吉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居住的小区未成立主大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即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欠缴原告物业费2018元应予给付,因此对原告要求给付物业费195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问题,因被告并非恶意欠缴,故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隋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沈阳万事好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953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