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郭克群与王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6号原告:郭克群。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王卫东。原告郭克群与被告王卫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克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克群起诉称: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以自己的承包土地转让给原告耕种,并书写《田订金收条》一份,收取订金1800元。在2011年3月15日签订正式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原告再付25000元订金,被告保证在2011年6月底交付给原告耕种。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原告承包。为此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要求承包及耕种,不然就将26800元归还给原告,但是被告避而不见,拒不归还收取的订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协议;2、被告即时归还订金26800元;原告郭克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田订金收条一份,证明在2010年11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给付的承包田订金1800元。3、协议一份,证明2011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承包田在同年6月底给原告耕种,被告收取订金25000元,但是被告收取订金后并未按约定将田交付原告耕种。被告王卫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田订金收条”一份,原告支付被告1800元订金,被告需向原告交付承包田,由原告耕种至2011年10月。后双方又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土地,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底。协议签订后,原告又支付被告25000元。然至耕种季节,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以上两份协议中约定的土地。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26800元。因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关款项,但被告却未将土地如约交付原告,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责任在于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的时间应为原告解除通知送达给被告之日,因本案原告起诉前未向被告送达解除通知,故双方之间土地承包协议的解除之日应为起诉状副本材料送达被告之日,即2013年7月8日。此外,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68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克群与被告王卫东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于2013年7月8日解除;二、被告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郭克群26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昱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倩云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