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