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