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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兴华、钟雁月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兴华,钟雁月,毕湘云,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563号原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召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红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兴华。被告钟雁月。被告毕湘云。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华、毕湘云、钟雁月、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