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刑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成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89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佐。因本案于201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成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成佐通过网上QQ聊天与被害人李某丙相识,随后两人发展成为朋友关系。2012年6月底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成佐谎称其同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财务科科长关系较好,能将金银花等药材销往该医院,让被害人李某丙出资入股做药材生意,并且伪造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中草药出库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尔后,被告人王成佐在上述期间内以购入金银花需要本金为由,陆续骗走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42.85万元,并将上述赃款用于购买彩票挥霍一空。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成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1934.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丙。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成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成佐退赔赃款人民币计342.6565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丙。原审被告人王成佐上诉称:其一直希望彩票中奖后能还清欠款,故其未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确实有做过两次金银花生意,并没有虚构事实;出库单系应被害人要求伪造,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成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林某、周某、李某甲、蔡某、徐某、屠某、谭某、叶某、赵某、吴某、李某乙、宋某的证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草药出库单,扣押文件清单、发还文件清单、银行转账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王成佐虽辩称确实有做过两次金银花生意,但证人蔡某及徐某的证言证实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并没有向其购买过金银花,其不仅夸大了购买数量而且还编造了购买单位,故原审认定其虚构事实并无不当。被害人只是要求王成佐出具真实出库单以向被害人舅舅证实其确实在从事金银花生意,并非要求其伪造出库单,故王成佐辩称其系应被害人要求伪造出库单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成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骗取钱财后用于购买高风险的彩票,且事发后关机逃匿,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以打算中奖后还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