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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卢中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谷传银,主任。被告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天栋,镇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巨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守华审判员  邹祥波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