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宋某。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国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