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世明与叶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明,叶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何世明,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宗林,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世明诉被告叶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原告何世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何世明承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