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超诉被告王岗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王岗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永超,男,汉族。被告王岗照,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诉被告王岗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丁燕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