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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执字第4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才基与宋先俊、敬晓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基,宋先俊,敬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执字第4008-6号申请执行人:王才基,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宋先俊,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敬晓会,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王才基与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才基偿还338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7日委托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所有位于中山市西区岐沙路2号明景坊商住楼A501房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深国潼联评字(2013)30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核定上述房地产价值为25760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评估报告向相关当事人予以送达,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13年5月9日依法委托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该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7日以278602元为底价、于2013年7月23日以222882元为底价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并以222882元拍卖成交。另,本院依法查封向本市工商、国土、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上述房地产拍卖款222882元,本院在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才基分得107998.77元。申请执行人王才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先俊、敬晓会的房地产拍卖款已经分配完毕,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才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40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