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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丁斌与被执行人孙纪虎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斌,孙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丁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孙纪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斌与被执行人孙纪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孙纪虎2013年7月7日前偿还原告丁斌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纪虎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纪虎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丁斌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丁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纪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孙纪虎于2013年9月2日之前将执行款20150元自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丁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孙纪虎承担。双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现本案双方自行履行到位。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孙纪虎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