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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温某某,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被告金某某愿承担家庭责任,原告温某某以有利于孩子成长、家庭和睦,提出撤诉的理由,有利于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