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874号原告夏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丈夫病逝后,经人介绍与被告何某登记结婚。婚后感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言语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前夫因病去逝。2010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何某相识,两人短期交往后,于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原告两个女儿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时常嫌弃原告照顾其女(其女为聋哑人),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正常交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平日在外打工,闲暇之余爱好喝酒,为此双方亦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思想交流,缺乏感情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导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相互尊重,勤于思想、感情交流,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逐步改善夫妻关系,创建和谐家庭。对被告回避矛盾,不予应诉的行为应予批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