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得明,牛天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牛得明,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住磁县。被告牛天堂,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得明与被告牛天堂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得明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牛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