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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9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奥博天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王五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博天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王五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9970号原告北京奥博天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185号。法定代表人胡迪,经理。委托代理人昌素卿,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荣,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五丁,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奥博天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五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五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应当由仲裁机关审理,本院对此无管辖权。经审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五丁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