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杨直甲,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明兴。被告胡桂芳。被告戴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阳宇航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