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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静与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杨直甲,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明兴。被告胡桂芳。被告戴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戴明兴、胡桂芳、戴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阳宇航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