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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陈某某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