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肖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商玉华。被告张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