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峰。委托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合肥鹏程建安公司巢湖路**号。原告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原、被告,包括原、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地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燕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