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才华与刘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才华,刘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才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刘详,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才华诉被告刘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才华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才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