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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谢利平、邓一铁、邓博文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平,邓一铁,邓博文,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谢利平,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申请执行人邓一铁,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申请执行人邓博文,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法定代理人邓一铁,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负责人王冬元,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原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该村委会主任。上述申请人谢利平、邓一铁、邓博文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樟枫柿组、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