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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芳秀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芳秀,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民初字第161号原告侯芳秀。委托代理人王维平,男,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城。负责人秦建强职务经理原告侯芳秀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芳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平、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的负责人秦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芳秀诉称,其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的离休干部李平定是合法夫妻。李平定于2011年5月1日去世。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按规定补助李平定当月生活费1900元。但是,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以李平定的子女不让给为由拒绝向原告侯芳秀支付该笔款。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依法支付其中属于原告的950元。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辩称,我们请法院判决就行,我们没有其他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侯芳秀与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的离休干部李平定于200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李平定于2011年5月1日去世。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有李平定当月的生活补助1900元未领取。另查明,李平定有十个子女,两个儿子分别叫李清(已死)和李奶清,八个姑娘分别叫李改清、李月清、李爱清(已死)、李静清、李顺清、李文清、李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的证明、李平定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的离休干部李平定应得的生活补助费190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原告侯芳秀与李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平定去世后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侯芳秀对其中的950元享有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芳秀人民币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芳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