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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姻因被告的易暴易怒,已到达不堪同居状态。被告的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XXX室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要求法院依法将婚后由原告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大众迈腾轿车归原告所有,产权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大学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后确定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