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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与邓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49号(长沙营养食品厂内)。法定代表人陈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伟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440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艳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