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墨市富林塑料制品厂与潍坊海特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富林塑料制品厂,潍坊海特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即墨市富林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负责人邓学军,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波,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海特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杨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金芳,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即墨市富林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潍坊海特科技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迎波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丁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制作旗帜用的旗杆、旗头、珠光膜袋、PVC硬片、PVC盒子等各种旗帜用品,截止起诉总计供货价款316466.43元,被告已付货款195000元,至今尚欠121466.4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21466.4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对,欠款原因是因为原告供的货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发货迟延,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美金。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7年11月份开始多次为被告供应旗杆、旗头、珠光膜袋、PVC硬片、PVC盒子等各种旗帜用品,截止2009年1月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07904.53元,至今未付。另查,被告主张货款已全部结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再查,被告主张因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货迟延,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美金,未向本院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书面的反诉状及预交相应的反诉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被告提供的供货合同、索赔函、法院调取的被告的账面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账面明细证明欠原告货款107904.5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欠款数额予以认可,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货款全部结清及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均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美金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书面的反诉状及预交相应的反诉费,本院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07904.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3900元,由原告负担305元,被告负担3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73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