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邓民爱与邓民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民爱,邓民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60号原告邓民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邓民瑞。委托代理人邝卓文,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民爱诉被告邓民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民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民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民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0元由原告邓民爱负担。审判员 程秀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