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小明与周金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明,周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88号申请人:徐小明。被申请人:周金国。申请人徐小明与被申请人周金国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金国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金国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