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张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张剑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委会5组。负责人倪瑞全。被告张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告张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以被告张剑利已到原告处结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