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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卢某,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郭某,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尊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7月6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认为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孩子也都带大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系再婚,于1993年7月6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是夫妻感情较好,且已结婚近二十年,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纠纷,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不无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尊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