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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辉,盛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辉,男,汉族,l963年8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志宏,男,汉族,1969年10出生,大专文化,教师,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被告盛志宏返还马文辉借款7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盛志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盛志宏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6210610003300136962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