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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韩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与被告生育3个子女,其中大子韩浩铖已年满18周岁,二子韩昊琳现年17岁,三子韩立3岁。与被告结婚后,原告努力赚钱养家糊口,但被告不仅不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劳动增加家庭收入,反而终日沉迷于打麻将等无益活动,对儿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极其马虎。近年来,每当原告拖着劳累的身躯下班回家,往往面对的是空空荡荡的四堵墙,丝毫感觉不到家的温暖。从2009年6月份起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被告的行为令两者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具状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儿子韩昊琳(1996年9月22日出生)、韩立(2010年1月17日出生)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自愿离婚。二、原告韩某、被告王某的婚生儿子韩昊琳、韩立由被告王某负责抚养,原告韩某同意从201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儿子韩昊琳抚育费500元、韩立抚育费1000元,至两个儿子分别年满18周岁或者读完高中时止。抚育费由原告韩某直接存入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户名:王某,账号:62×××05)。三、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现在各人处的生活物品归各人所有。四、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茂名市双山三路98号大院1号802房(粤房地证字第××号),已于2011年12月26日赠给儿子韩浩铖、韩昊琳、韩立共同所有,并经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五、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