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0号原告胡XX,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XX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