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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0号原告胡XX,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XX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