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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