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宋诚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宋诚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48号。负责人焦世经,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茂祥,男,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汤茂祥,男,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职员。被告宋诚欣,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宋诚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汤茂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诚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诉称:被告于2008年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累计欠款本息共计8474.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8474.50元(截止2012年11月8日),利息、滞纳金等其它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宋诚欣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中信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信用卡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等条款。该合约还列出了收费标准,其中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预借现金手续费为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超限费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按月收取等。被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206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截至2012年11月8日,被告持卡消费,累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8474.5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及领用合约、信用卡账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偿还欠款本息,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利息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诚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8474.50元(截至2012年11月8日)及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规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陈中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宣东人民陪审员 奚幼坚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