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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蒋某、于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蒋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某,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户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某、于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蒋某、于某某应给付案件款1000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