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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肖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肖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城大道370号。法定代表人:杨树坤,总经理。被告:肖萌,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荔光化工产品经销部经理。原告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三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7元,减半收取183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家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