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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雅素与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雅素,赵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2号原告:金雅素。被告:赵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雅素与被告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雅素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雅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雅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雅素承担。(免交)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