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雅素与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雅素,赵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2号原告:金雅素。被告:赵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雅素与被告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雅素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雅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雅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雅素承担。(免交)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