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杨敏、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杨敏,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86号。负责人王续彪,行长。被执行人杨敏,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广播电视总台职员,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杨琦,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杨敏、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