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冯兴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兴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62号罪犯冯兴军,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皇镇乡冯庄村,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灞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兴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2011年5月经本院两次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冯兴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冯兴军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冯兴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200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