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金水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理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石刚,系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武永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3,343.5元,由原告珠海海重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