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严如根与宁波太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如根,宁波太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严如根。委托代理人:禹自忠。被告:宁波太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峰。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原告严如根与被告宁波太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如根撤回对被告宁波太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如根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