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仲执审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仲执审他字第2号申请人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沙湾乡卫国村。法定代表人彭贤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汉渝路。法定代表人张中全,总经理。申请人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泸仲字第65号调解书,因被申请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泸仲字第65号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65号调解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邹 波代理审判员 曹天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