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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唐星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星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星贵,无业。2006年9月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因收赃被嘉兴市公安局秀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星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星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桂花里5幢2梯502室车库,撬门进入,窃得郁静秀停放在此的紫色千里猫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950元。2、2013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西新村10幢楼梯口,窃得徐大强停放在此的黑色电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46元。3、2013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桂花里5幢5梯401室车库,撬门进入,窃得高洪康停放的蓝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40元。4、2013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浒弄新村54幢1梯201室车库,撬门进入,窃得魏军民停放的黄色电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597元。5、2013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魏塘街道中欣花苑2单元1梯102室车库,撬窗进入,窃得邓蒲英停放的红色飞利浦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6、2013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828弄1号楼1梯401室车库,撬门进入,窃得崔谱房停放的灰色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12元。7、2013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唐星贵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浒弄新村25幢4梯楼梯口,窃得邱恒宽停放在此的黑色电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另查明,被告人唐星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星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郁静秀、徐大强、高洪康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星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星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星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星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哲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