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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2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周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29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平湖街道社区××楼××间。负责人罗基红。委托代理人韦海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宇,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利川市××镇长××村××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下称琴之岛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96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琴之岛中心申请称,周宇于2012年10月21日入职琴之岛中心工作,任职司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1日,合同约定,周宇的基本薪酬为1320元。事实上,周宇在琴之岛中心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为2700元左右。2013年3月25日,周宇提请劳动仲裁,琴之岛中心因缺乏法律知识,委托并不熟悉案情的代理人李某某参加庭审,且未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后来突然接到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通知,称前述仲裁案件己被周宇申请强制执行,而琴之岛中心却从未收到仲裁裁决书,琴之岛中心于2013年6月17日前往平湖仲裁庭查询得知,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向某之岛中心邮寄送达,其邮寄单上的收件人未写明为代理人李某某或是负贵人罗基红,而仅写为“负资人”,签收的收件人为“欧阳某某”,经查中请人单位并无“欧阳某某”这个人,也无人收到这个邮件,且仲裁庭及受委托送达的快递公司也无法查明收件人“欧阳某某”到底为何人。同日仲裁庭向某之岛中心送达了裁决书复印件并加盖了公某,但拒绝据实出具送达回证,后经交涉,于20l3年6月19日向某之岛中心出具了关于送达的“情况说明”。琴之岛中心认为,劳动仲裁查明的事实与该案的事实严重不符,且劳动仲裁部门的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未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就已经披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致使琴之岛中心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周宇口头答辩称,琴之岛中心所述不是事实。一、双方未签有劳动合同;二、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并非2700元;三、欧阳某某是琴之岛中心前一任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琴之岛中心主张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作审查。琴之岛中心主张仲裁送达程序不合法,影响了琴之岛中心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劳动仲裁庭向某之岛中心邮寄送达裁决书,其中邮单上填写的送达地址为琴之岛中心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填写的收件人为“负责人”,联系电话“8469×××7”亦为仲裁裁决书中所记载的琴之岛中心投资人罗基红的联系电话,上述情况可以明确劳动仲裁庭已经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到琴之岛中心。而且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法律规定,琴之岛中心若对该裁决不服,只能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现琴之岛中心已经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因此,即使琴之岛中心未收到该仲裁裁决,亦未影响到琴之岛中心法定权利的行使。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96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琴之岛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琴之岛保健按摩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