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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能余、尤玉玲与金良、王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能余,尤玉玲,金良,王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金能余。原告:尤玉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平。被告:金良。被告:王卓颖。委托代理人:张生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能余、尤玉玲与被告金良、王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能余、尤玉玲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能余、尤玉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能余、尤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能余、尤玉玲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