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能余、尤玉玲与金良、王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能余,尤玉玲,金良,王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金能余。原告:尤玉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平。被告:金良。被告:王卓颖。委托代理人:张生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能余、尤玉玲与被告金良、王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能余、尤玉玲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能余、尤玉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能余、尤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能余、尤玉玲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