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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与被告常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常进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常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与被告常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置换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美君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