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时星诉成栋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星,成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时星,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栋,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星诉被告成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原告时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时星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韩凤明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