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祖万与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万,慈溪市宝驰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郑祖万,农民。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代表人:韩志鑫,该厂厂长。原告郑祖万诉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打包带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祖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打包带产品。201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单一份,确认欠原告打包带款10000元。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祖万打包带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慈溪市宝驰电器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