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叶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叶厥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42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厥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叶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本院依法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微信公众号“”